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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為辦理115年「資深優良教師」推薦、獎勵事宜,請具備資格之教師於115年1月6日(二)下班前檢齊證件送交人事室

【重要公告】為辦理115年「資深優良教師」推薦、獎勵事宜,請具備資格之教師於115年1月6日(二)下班前檢齊證件送交人事室

作者 : 丁建誌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12-01
一、本校人事室依現有人事資料初步篩選115年度符合申請資格者,名單如下,如有遺漏、錯誤或前已符合報送資格之漏報人員,請速與人事室聯繫,以便辦理報送事宜:
(一)10年:朱○琪。
(二)20年:白○豪、李○昌、張○禎、劉○叡、謝○紋、簡○民。
二、服務年資計算方式:(以「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且「最近10年成績優良」為要件,計算至115年7月31日止。惟如有職前3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年資,且任教時已取得教師證,其離到職月份連續,視為連續服務、服務期間成績優良者亦可併計,系統無法認定該段年資,請有符合資格者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一)服務年資屆滿10年:105年8月1~31日到職至115月31日止
(二)服務年資屆滿20年:95年8月1~31日到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年資屆滿30年:85年8月1~31日到職至115年7月31日止
(四)服務年資屆滿40年:75年8月1~31日到職至115年7月31日止
(五)屆退或死亡當年屆滿9年6個月、19年6個月、29年6個月、39年6個月,得從寬申請。
(例如:甲1040201滿55歲自願退休,服務年資滿30年不得從寬申請。)(釋44)
(六)申請補發者:
1.凡屆獎勵當年因故未申請者,得申請補辦。
2.但年資累計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時,則不得再補辦低一年屆之獎勵。
3.請受獎教師自行出具切結證明由學校自存,並請於報送名冊及推薦表備註欄敘明補辦。
三、應備證件:(均為影本,並請一律影印成A4規格)
(一)畢業證書:含初任及現任最高學歷證明
(二)合格教師證:初任合格教師證書、試用教師證等教師資格證件(正反面)
(三)服務年資證明:現職學校以外之其他學校服務年資證明
(四)歷年考核證明書
(五)敘薪通知書:初任教師之敘薪通知書或派令
(六)留職停薪函:服務期間有留職停薪者,請附留職停薪核准函及復職函或聘書(需載明留職停薪期間及核准文號)
四、教師曾任特殊年資:(暫依114年注意事項辦理,俟115年來文後更換附表,以下係簡略分類,仍請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相關函釋辦理)
(一) 得採計之年資:以下年資須與現任教師年資間有連續、專任職、從事教學工作
1. 客座副教授之年資。
2. 專任助理、實習助教之年資。
3. 專任佐助、助理助教之年資。
4. 軍警學校專任教師或教官之年資。
5. 公費生占兵缺實習之年資。
6. 師院生因超額分發充任代理教師之年資。
7. 公私立幼兒園(含附幼)教師之年資。
8. 師資班占缺實習之年資。
9. 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之年資,但必須:
 (1)代理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2)經敘薪有案。
10. 代用或試用教師之年資。
(二) 不得採計之年資: 以下年資係非專任職
1. 兼任教師
2. 代課教師
3. 約聘僱教師
4. 研究助理
5. 助理研究員
6. 夜間部臨時專任助教
7. 折抵教育實習年資(83-86學年度試用教師除外,釋73)
8. 留職停薪年資(義務役除外)
9. 運動教練
10. 職訓中心訓練師
11. 保育員【釋39】
12. 自願役【釋43】

五、備註 :暫依114年規定公告,115年來文如有變更,依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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