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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有關本市114學年度國民中學商借教師擔任主任案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有關本市114學年度國民中學商借教師擔任主任案

作者 : 江紹遠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5-07
致各位老師: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有關本市114學年度國民中學商借教師擔任主任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商借教師擔任主任實施要點」辦理。
二、商借期間為114學年度(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有關本市114學年度國民中學商借教師擔任主任案,請以電子檔免備文方式上傳至校務行政系統填報區,本局將於填報截止後以通函方式核覆,辦理期程說明如下:
(一)需求提報及公告階段-第1次填報:即日起至114年6月13日(星期五)止:
1、請商借出缺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於114年6月13日(星期五)前,至校務行政系統填報商借需求表及上傳教評會會議紀錄。
2、另請各校協助填報校內有意願商借且尚未覓得商借學校之教師資料,本局將併同各校商借需求(尚待媒合學校將特別註記),於114年6月20日(星期五)公告於本局網站電子公告區,以利各校媒合。
(二)報名及審查階段-第2次填報:114年6月20日(星期五)至7月11日(星期五):
1、首借作業:請有意願商借並具備合格主任資格之教師提報「報名表」,報名表須經商借學校校長核章,再由原服務學校校長及人事核章,由「原服務學校」於114年7月11日(星期五)前將掃描檔上傳至校務行政系統。
2、續借作業:由「商借學校」檢附原服務學校同意函於114年7月11日(星期五)前將掃描檔上傳至校務行政系統。
(三)商(續)借階段:俟本局於114年7月25日(星期五)前將審查結果公告於本局網站電子公告區並以通函方式核覆各校後,由商(續)借學校擬訂「商(續)借同意書」,並由商(續)借學校、原服務學校及商(續)借教師三方共同簽訂,三方留存備查,即完成商(續)借程序,同意書毋須函送本局。
四、檢附商借教師擔任主任報名表及商(續)借同意書範例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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