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解釋令,師範校院結業生分發私立學校之實習教師,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該段實習教師年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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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丁建誌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6-24
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教育部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解釋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1119960_來文.pdf
1119960_教育部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