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江紹遠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2-27
致各位老師: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主旨:轉知教育部為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及赴國外留遊學之安
全,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13214B號函及本局113年7月29日新北教新字第1131447753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不包括留遊學業務,又依「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
括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其中課程活動應由遊學服務業者委託旅行社辦理,合先敘明。
三、貴校辦理校內學生海外留遊學活動,務必尋求合格之留遊學服務業者辦理,以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與保障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