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許翠玲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3-24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11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0987號函辦理。
二、旨揭學分班採「不分領域」開班,薦送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且具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者,請優先薦送「非英文科」專長教師,薦送名單資格順位如下:
(一) 第一順位:參與縣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且具備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之在職專任教師。
(二) 第二順位:參與縣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且具備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之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三、請勿與下列薦送至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名單重複:
(一) 所屬學校因參與111學年度國教署辦理之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或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已薦送至國教署之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名單。
(二) 所屬學校因參與111學年度國教署辦理之補助擴增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計畫,預計薦送至國教署之參與「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教師名單。
四、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計6學分)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一) 國民小學教師:
1. 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 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年內(114年9月30日前)取得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二) 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
1. 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得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 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年內(114年9月30日前)取得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始得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