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吳翠卿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10-12
一、依據內政部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頒布「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第4條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二、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原住民族語已為國家語言,為尊重本土語言及文化,原住民籍家長或學生得使用恢復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簽名,並適用於學校之各項文件、會議及連絡簿等簽名,爰配合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