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陳佳妤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06-18
【育嬰留停】加強宣導同仁育嬰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及權益。
主旨: 轉知同仁育嬰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及權益。
公告事項:
一、基於人道關懷及落實照護同仁之意旨,本室加強宣導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及權益,俾利同仁在友善職場環境下,能兼顧工作與家庭,相關規定如下:
(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略以,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得申請留職停薪,且機關不得拒絕。
(三)本府非編制人員給假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不得逾契約期間。
(四)銓敘部106年6月30日部銓四字第10642344981號函略以,鼓勵符合條件之男性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五)銓敘部107年4月2日部銓四字第10743649091號函略以,公務人員養育雙(多)胞胎之子女,且其配偶未就業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六)銓敘部107年5月29日部銓四字第1074511025號函略以,夫妻均為公務人員,得以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事由,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七)銓敘部107年10月24日部銓四字第10746580971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如以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事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且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八)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101
(九)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28
二、新北市政府所屬府女性同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次近3年皆高於男性同仁申請人次,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破除性別分工刻板印象,鼓勵符合條件之男性同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